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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技师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5-09-16 阅读次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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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技师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揭阳技师学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南潮路口。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零捌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中国共产党揭阳技师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究、职业研发、职业培训、技能认定、社会服务、研学教育、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党组织的设立和隶属关系:学院设立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委组织关系隶属于揭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的职责权限是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具体如下: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院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体教职工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院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院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院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三)党组织的保障:学院党务工作机构为党委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学院党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学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学院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发挥党委领导作用,保证院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建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建立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制定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及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四)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院工作情况。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学院的监督职责

(一)党建工作

1.指导评估学院党建工作。

2.开展学院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二)干部人事

1.协助管理学院市管干部,对学院内设机构干部选配任用进行相关管理。

2.研究学院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并组织实施。

3.对学院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结果进行审核。

4.审核学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方案,对公开招聘进行指导、管理和协调。

5.审核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调配。

(三)收入分配

1.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年度考核奖的分配方案。

2.核准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变动事项。

(四)财务资产

1.审核学院预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学院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工作。

3.监督指导学院财务管理工作。

4.指导学院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审计机制建设。

5.监督、指导学院收费等价格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学院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7.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8.审批学院大额资金支出项目。

(五)业务运行

1.核准学院章程。

2.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3.对学院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及有关考试的组织工作等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4.指导学院开展全日制预备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教育和科研相关工作。

5.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收费进行综合监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学院党委会议。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执行党内法规制度的重大举措;

3.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4.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8.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章程、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学生培养和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2.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项资金使用≥3万元的项目);

3.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教学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6.学院国内国(境)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7.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组成人员和负责人推选,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学院内设机构的科级及以下负责同志,推荐学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共青团干部和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教师等各类人才教育管理、联系服务和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的重要措施;

3.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教师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政治把关等重要事项;

4.教师等人才的招聘、使用(包括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人事调动、交流支教、岗位变动等)和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学生德育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应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会议事规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院长,产生方式为揭阳市人民政府任命。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院长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设置 4个副科级管理机构,7个副科级教学机构,2个副科级教辅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4个副科级管理机构

1党政办公室:负责党的建设、组织宣传、人事管理、纪检审计、综合规划、行政文秘、户籍管理、工会妇女等工作;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2.教务科:负责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科研管理、专业建设、考试和补考的全面安排,管理全校学生学业成绩,负责图书馆和阅览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等工作;指导各专业系(部)做好教育教学组织、专业建设、校企协同育人及教科研等工作。

3.学生科:负责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校园文化、校园卫生、校医保健、校园消防安全、校园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负责招生与就业指导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负责学生学籍、奖助贷、学历提升、心理咨询、学生社团等工作;负责班主任与宿舍管理员指导与考评工作。指导各系开展学生德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4.总务科:负责学院综合财务管理与监督、资金的筹措与预算、收支审核与监督;负责学院资产管理、采购管理;负责学院基础项目建设、校舍维修、食堂管理等后勤保障管理。

(二)7个副科级教学机构

1.公共课教学部(内设马克思主义教学部):负责学院公共课程教育教学组织、课程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思政课教研与课程建设。

2.信息技术与设计系:负责本专业教学教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技能培训、顶岗实习、教学实训设备管理等工作。

3.烹饪工程系:负责本专业教学教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技能培训、顶岗实习、教学实训设备管理等工作。

4.机电工程系:负责本专业教学教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技能培训、顶岗实习、教学实训设备管理等工作。

5.现代服务系:负责本专业教学教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技能培训、顶岗实习、教学实训设备管理等工作。

6.汽车工程系:负责本专业教学教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技能培训、顶岗实习、教学实训设备管理等工作。

7.石化产业系:负责本专业教学教研、学生管理、校企合作、技能培训、顶岗实习、教学实训设备管理等工作。

(三)2个副科级教辅机构

1.产教融合中心(揭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负责学院各类培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学生校外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开展学生技能竞赛、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系部学生校外实习、专业实训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产教融合等工作。

2.教学质量管理与督导中心:负责学院ISO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及认证;对教育教学(含培训)全过程开展质量监控、检查、评价和指导,对教师教学(含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与督导;开展专项调研和专项督导工作,推动各部门不断改进工作质量。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教职工

被聘用的教职员工在聘期内,可以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拥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权利,拥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对学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拥有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二)学生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发放毕业证书;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报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的权利,学院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教职工

教职工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学生

学生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完成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免学费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广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学院支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和审议学院财务工作报告;

4.听取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和代表讨论意见回复情况的报告;

5.听取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6.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7.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8.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9.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10.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议须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工会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务。

11.工会受理教职工申诉。

(二)学生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学生会;

3.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5.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六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院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校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院引导并帮助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的奖助学项目;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业实践。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进行考核,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本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对在校生予以学校保护,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的公民权益提供指导和帮助。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就与学生合法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征询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学生团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院团委申请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院团委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一支能对班级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班主任队伍。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德育模式。主动与家庭、社区沟通联系,整合和优化校外教育资源,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形成育人合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组织全体师生集中举行升旗仪式,坚持开展国旗下讲话活动,进行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推进文化技工建设,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足思政课程,发挥思政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思政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办法。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确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组织形式,打造有效育人课堂。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注重开展专业实践教学,保证实践课时比重,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做到工学一体,培养学生专业操作能力和实践技能。

第四十条 本单位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技能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认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育质量报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结合学生实际,改革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强调过程性评价,倡导评价方式多样化,对学生进行综合用性评价,树立多元化的评价观。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高度重视教材选用及管理工作,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严格按照程序选用教材,选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选用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书目中的教材,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积极推进专业建设。规范课程建设和教科研管理,全面推动教科研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更新教学管理手段,建立现代教学管理模式,加大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具备聘用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聘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或工资、续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评优、评先等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校规、校纪者予以相应惩处。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评聘、进修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本单位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九章  安全保障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国五十一条 本单位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都符合安全标准,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自然灾害等,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无安全事故。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加强与属地派出所和所在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重视安全投入,积极做好物防人防技防,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实行财务预决算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财务收入主要有: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本单位依法取得的捐赠和资助等,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的规则制度,对学院科室、教学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产教融合

第六十三条 本单位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指导,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共建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的新模式。在产教融合的原则引领下,强化与企业的交流互动,优化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引导企业参与专业规划、教学设计等教学环节,以确保为学生提供更具实质性的实习和就业服务,并持续争取社会各方支持。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办学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按规定积极引进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制度,以促进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提升。文化课教师定期到行业企业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年到行业企业或实践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或实训,具体的期限和时长依据相关政策确定,以适应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要求。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学院网站(https://www.jysgj.com)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十三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四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一条 校训:严谨 求精 进取 创新。

第七十二条 校徽:中心图案由字母“J”“Y”巧妙结合而成,寓意揭阳技师学院的学子向着明天的太阳努力奋斗,极具活力和青春气息,体现了学院正以爱心热情地培养着一代又一代技工学子,昭示着学院未来发展的美好前景。

校徽外环上半部为手写书法简体“揭阳技师学院”字样,下半部印有学院英文名称“JieYang Technician College”。

校徽主色调是蓝色,象征团结、和谐的校园氛围,代表现代蓝领阶层的青年一代人群,也代表了教师如蔚蓝海洋般宽广的胸怀与渊博的学识。技工学子有朝气,富有生命力,体现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哲理名言。辅助色红色象征热情开放,体现学子信心之强、干劲十足;绿色象征生机蓬勃,校园里树木葱翠,学子积极向上;金黄色象征栩栩生辉的太阳本色,代表学子蒸蒸日上、努力奋斗的学业精神。整体色彩搭配和谐生动,体现现代审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图示: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

(二)涉及某项、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可以由下列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学院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成员1/2以上同意作出。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5年4月14日经学院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党委。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5年9月1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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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技工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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